民法典规定,夫妻生产经营性债务,应该从共同性、经营性、实际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双方均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且借款是实际用于经营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
1、时间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举债是为了今后的婚姻生活所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行为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
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
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
3、债务的性质。
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的认定,主要从共同性、经营性、实际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例如夫妻双方均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且借款是实际用于经营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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