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等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认定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如果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应当少分。
这样的情形是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
婚姻法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若配偶一方不能离婚或不愿离婚,此时又绝对不允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失公平。
《民法典》规定了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方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转移共同财产时,可以先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收集起来,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去追讨对方这种违法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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