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负多个债务的情况下,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债务有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了保证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保证责任的范围有哪些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这种承担全部责任的保证,称无限保证。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中的一部分,则该保证为有限保证。
按照规定民法典履行保证责任后是可以取得优先受偿权的,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就可以优先受偿了,对于保证责任是有一定的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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