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期拆除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若是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不在限度的期限拆除,有可能会被强制拆迁。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什么类型的房屋会被限期拆除?
1、违法修建的房屋会被限期拆除
违建房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占用耕地修建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耕地用作非农业用途并且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建房的,属于违建房屋。
(2)未经审批建房,根据《城乡规划法》没有经过审批建房的属于违建房屋。
(3)在宅基地规划范围之外建房,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也是属于违建房屋。
2、常见的违章建筑
(1)没有经过审批就强行占用已规划的土地。
(2)未按照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或者与房屋使用性质不同所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房屋。
(4)擅自将临时搭建的房屋改建为永久性的房屋。
(5)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6)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屋改变用途的建筑。
(7)临时搭建的房屋,但该房屋超过了其使用期限。
(8)违反相关法律而搭建的房屋。
违法修建房屋的单位、公民,是由可能会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根据规定,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若是相关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拆除,则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国家部门,有可能会采取强制拆除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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