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更有利于共同承揽人按时、按质地完成定作物,从而更好地维护定作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承揽人相互之间推卸责任的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完成工作的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
承揽人要保质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3、对承揽的工作保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共同承揽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
5、共同承揽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6、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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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共容同承揽中,承揽人以其行为、技术和设备共同完成制作定作物的任务,相互间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对定作物的质量共同负责,所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共同承揽人应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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