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
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1、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
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
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
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
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
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
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
按照规定民事主体是享有荣誉的,这个荣誉是属于他人赋予的,一旦人们的荣誉受到他人的损害的话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比如说造成经济上一定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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