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是过错责任吗
可以认定为过错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按照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个是很重要的,如果没有告知并且对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话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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