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因为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就是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此,一般不可以适用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
”这种看法值得研究。
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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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
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
累犯与犯罪前科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
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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