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1、占有和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
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的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时不得超出该项范围。
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使用土地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自然以占有土地为前提;
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准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2、权利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
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则其必须与建筑物共命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是,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当事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限制,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2)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
另外,当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3)出租。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仍须向土地所有人履行义务。
3、附属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二手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土地使用权会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给予房屋所有人一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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