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有哪些
特征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①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
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不能为法人。
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
③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
法人有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它可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它可以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负无限清偿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关法人被依法撤销后,民事责任一般由继任的机关法人承担,如果没有继任机关法人的,民事责任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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