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受到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二、生命健康权含义
1.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
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
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
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
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护。
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并附带民事赔偿;
对于轻微的伤害行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行为,一般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2.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两类:
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
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
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
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又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现代健康的含义并不仅是传统所指的身体没有病而已,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解释:
健康不仅指一个人身体有没有出现疾病或虚弱现象,而是指一个人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好状态,这就是现代关于健康的较为完整的科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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