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承诺的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
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
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
在实际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交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的反复多次才能成功。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
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
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受要约人以信件形式作出承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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