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二、承运人的义务
(一)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
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
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因此,由于机器放置的原因而产生的货物毁损责任在于承运人(驾驶员)。
只有在装运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液化气体罐车、整车运输的爆炸品、氰化物、砒霜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如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需要派押运人。
(二)承运人的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负有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
当然,承运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收货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情况下,方负有上述通知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如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名称、地址不准确,或者收货人更换了填写地址或联系方式而未告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免除上述通知义务。
托运公司在整个安全运输合同中是需要及时的告知旅客安全运输的相关注意事项的,因为按照相关规定货物在其中如果受到了损失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责任,而且有的货物根本就不可以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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