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①清理登记遗产。
由于遗嘱的订立至遗嘱生效,一般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可能发生变化,或者遗产仍混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之中。
因此需要清理,如果遗产项目较多,有编制清册的必要时,应编制遗产清册,遗产清册中应载明遗嘱人死亡时应属于他的全部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债权和债务的价值。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
清册应在执行人交付遗产之前或同时交与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也有权请求执行人编造和交付遗产清册。
②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
在继承人分割遗产或受领遗赠财物之前,遗嘱执行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以防止遗产被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发生。
管理和保护遗产,是指管理和保护遗嘱中所处分的遗产,对遗嘱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嘱执行人自然无权管理。
管理遗产所需的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承担。
③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分割给遗嘱继承人。
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随意地改变遗嘱内容。
如因其故意或过失给继承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非因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可请求继承人赔偿。
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所需的执行费,应从遗产中支付。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要订立遗嘱时,可以在遗嘱中附相应的义务。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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