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丧失了继承权的人,就丧失了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1、配偶。
夫妻关系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的人相应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尚未出生的胎儿(遗腹子),在遗产分割是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出嫁的女儿有同等的继承权
3、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但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的行为时,就会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丧失后,就不能再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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