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
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指的是什么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
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
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
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
(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
(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有些情况下,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此时行政相对人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必须要先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之后,那么才允许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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