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认定,因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往往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医疗机构的过错主要有那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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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明确标准的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的明确规定,或者违反该专业领域多数权威专家所达成共识的原则、方法。
比如拒绝接收急危重症病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如果医疗机构对于急危重症患者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拖延救治,造成损害后果的,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十八项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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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医疗领域注意义务以医疗纠纷发生时相应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加以注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加以注意,可认定为存在医疗过错。
注意义务包含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具体包含预见和回避义务、转诊义务等。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
1、未尽到相关告知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疾病的诊断
(2)拟采取的诊疗措施目的、方法、风险、收益,以及拒绝该诊疗措施的风险和收益
(3)对患者肉体有明显侵袭性伤害或需要患者承受较强烈痛苦的诊疗措施
(4)费用昂贵的检查、药物、医疗器械
(5)转诊的事项,包括风险和收益
(6)其他应该告知患者并取得其同意的事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指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2、告知不充分
只告知手术等的收益,未告知相应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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